被告人杨小长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08 20:13
被告人杨小长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13 09:51:12
温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温刑初字第00133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小长,又名杨常,男,196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北冷乡西周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督敬、代理检察员张楠、被告人杨小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郑×开车帮助其姐郑××家拉沙路过被告人杨小长家门口时,杨小长以怕将水泥路压坏为由不让郑×的拉沙车过。双方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杨小长拿菜刀将郑×右腰部砍伤。经鉴定,郑×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6月17日,杨小长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杨小长赔偿郑×经济损失5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小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的陈述,证人张×、郑××的证言,伤情鉴定书,投案证明,赔偿协议及谅解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长殴打他人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小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文法

                       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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