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军与郭长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8:00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一初字第00315号
原告郭红军,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邬炳逵、杨庆贺,孟州市大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长胜,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
原告郭红军诉被告郭长胜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郭红军诉称,2014年4月16日17时许,原告与被告父亲郭全贵在小宋庄村东头化肥门市部发生争执,被告闻讯赶到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右眼钝挫伤,右侧腹部软组织损伤等。原告在孟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87天,花费9338.76元。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7874.2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也未提交被告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红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礼涛
审判员  姚红霞
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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