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蓓蓓不服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8:00
孟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孟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张蓓蓓,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
被告孟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闫子芳,该局局长。
原告张蓓蓓不服被告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孟公(会)行罚决字(2014)第2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蓓蓓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蓓蓓撤回起诉。
审判长  梁慧娟
审判员  霍艳霞
审判员  姚红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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