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94号
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廷胜,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金星,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张雪蕊,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
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金星、张雪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11年8月5日,被告杨金星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由被告张雪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只还款1万元及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要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4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达达,原告也未提交被告的准确地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
审 判 长 谢礼涛
审 判 员 姚红霞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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