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李晓波、宋金枝、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56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谷初字第00207号
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志,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争争,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晓波,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宋金枝,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乔海军,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
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波、宋金枝、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审理。
原告诉称,2011年4月1日,被告李晓波、宋金枝因购货车在原告处借款230000元,挂靠在原告名下,后被告偿还部分,仍欠原告余款及利息318688.17元,被告乔海军为借款提供担保,余款及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现起诉要求:1、被告李晓波、宋金枝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318688.17元,被告乔海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查找不到被告李晓波、宋金枝,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李晓波、宋金枝。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告李晓波、宋金枝现居住的准确住址,被告李晓波、宋金枝送达地址无法明确。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被告的现住址不明确,该案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江波
审 判 员  原魁星
人民陪审员  崔恒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夏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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