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强、陈明军与郭学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54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谷初字第00198号
原告张国强,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
原告陈明军,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振青,孟州市大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学军,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
原告张国强、陈明军诉被告郭学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郭学军因自己原因造成原告车辆燃烧和货物损失,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赔偿二原告壹拾万元,被告给二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现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壹拾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二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查找不到被告郭学军,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郭学军。二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告现居住的准确住址,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明确。
本院认为,二原告所起诉被告的现住址不明确,该案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国强、陈明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江波
审 判 员  原魁星
人民陪审员  崔恒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永吉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