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哲与耿红星、耿晓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2016-07-21 07:54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申字第0000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耿红星,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哲,男,2009年8月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明明,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艳萍,女,1982年8月3日出生。
原审被告耿晓冬,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利红,经理。
原审原告张哲诉原审被告耿红星、耿晓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孟民西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1日,耿红星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到庭接受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再审申请人耿红星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康秀丽
审判员  高中祥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乔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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