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与刘有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54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一初字第00320号
原告张涛(曾用名张某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
被告刘有明,男,1954年3月1日出生。
原告张涛诉被告刘有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张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4元,减半收取为25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谢礼涛
审判员  姚红霞
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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