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与钱学义、张凤霞、钱付利、杨建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7:52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孟西民金初字第0001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
诉讼代表人顾国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张孟军,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钱学义,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张凤霞,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系被告钱学义妻子。
被告钱付利,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杨建福,男,1971年9月6日出生。
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诉被告钱学义、张凤霞、钱付利、杨建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孟州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青、张孟军、被告钱付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学义、张凤霞、杨建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1日该行与被告钱学义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金额40000元。贷款于2013年3月31日到期,被告钱付利、杨建福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请求判令:1、被告钱学义、张凤霞给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2、被告钱付利、杨建福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被告钱付利庭审中口头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目前无力还款。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贷款申请表;2、贷款合同;3、钱学义农业银行卡复印件、记账凭证,以上证据证明被告钱学义在该行借款40000元及利息计算,被告钱付利、杨建福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4、被告钱学义、张凤霞户口本,证明钱学义、张凤霞系夫妻关系。
被告钱付利质证后对证据无异议,但目前无力还款。被告钱学义、张凤霞、杨建福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钱学义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金额40000元,贷款年利率13.5%。贷款于2013年3月31日到期,被告钱付利、杨建福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另查明,被告张凤霞与钱学义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孟州支行与被告钱学义之间所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对该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凤霞与钱学义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钱付利、杨建福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不超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原告请求被告钱学义、张凤霞给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1日按年息13.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被告钱付利、杨建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钱学义、张凤霞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钱付利、杨建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钱学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跟上
审 判 员  刘文明
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燕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