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保字第00004号
申请人郝淑贤,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恩正,公司经理。
申请人郝淑贤与被申请人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郝淑贤向法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郝淑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出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