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保字第00007号
申请人行文艳,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长山,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兴平,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黄国庆,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常海军,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耿卫中,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
申请人行文艳与被申请人陈长山、王兴平、黄国庆、常海军、耿卫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行文艳向法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长山、王兴平、黄国庆、常海军、耿卫中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行文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长山、王兴平、黄国庆、常海军、耿卫中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出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