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辉与济源市中博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措施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50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保字第00003号

申请人刘光辉,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济源市中博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孟民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据此裁定,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济源市中博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设备进行了查封。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源市中博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中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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