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保字第00003号
申请人刘光辉,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济源市中博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孟民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据此裁定,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济源市中博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设备进行了查封。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源市中博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中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