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卫辉市千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唐庄镇河洼村。
法定代表人刘世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桑金全,男,汉族,1956年11月28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辉市千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桑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辉市千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辉市千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卫辉市千德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肖凌峰
人民陪审员 刘喜凤
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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