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30号
原告郭引红,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赵东海,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原告郭引红诉被告赵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引红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引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引红承担。
审判员 肖凌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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