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习功与郭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49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二初字第00366号

原告李习功,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郭海潮,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了原告李习功诉被告郭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刘丹。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郭海潮的准确送达住址,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习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冬霞

审判员  王娟娟

陪审员  苏振玉

二〇一五年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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