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马民劳初字第00016号
原告翟全香,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翟玉良,焦作市马村区待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赵张弓村。
法定代表人任文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全香与被告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全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全香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翟全香承担。
审 判 长 田英明
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
人民陪审员 申琳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史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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