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保字第00008号
申请人康月先,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薛文峰,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薛国良,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
申请人康月先与被申请人薛文峰、薛国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康月先向法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薛文峰、薛国良银行存款2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24000元的财产。为此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康月先的申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薛文峰、薛国良银行存款2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24000元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出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