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谷旦镇赵村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赵科的遗产归该所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7:48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孟民特字第00002号

申请人孟州市谷旦镇赵村(又名虢村赵)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天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孟州市谷旦镇赵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村村委会)要求确认赵某的遗产归该申请人所有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村村委会诉称,该村村民赵某(男,1952年4月27日出生)因病于2013年6月27日死亡,当日火化。赵某的遗产有:邮政储蓄银行存折4份(其中一号存折存款20000元,二号存折存款21375.77元,三号存折存款22000元,四号存折存款100000元),人寿保险公司保单2份(其中一号保单投保20000元,二号保单投保21300元)。由于赵某终生未婚,无子女、亲人继承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特申请依法确认赵某的遗产归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赵村村委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赵某名下的存折和存单共计4份、人寿保险公司保单2份,赵某的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各一份。

本院经审查查明,赵某系申请人赵村村委会成员,该出生于1952年4月27日,因病于2013年6月27日死亡。赵某所留的遗产凭证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孟州路营业所存单二份(其中三号存单的存款额为22000元,四号存单的存款额为100000元),孟州市孟州路邮政所存折二份(其中一号存折的存款额为20000元,二号存折的存款额为21375.77元),华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单一份(一号保单,被保险人为赵某,保险金额为21000元),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一份(二号保单,投保人赵某,保险金额为20000元)。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3年12月26日发出财产认领公告,限赵某的继承人于公告有效期一年内向本院认领赵某的上述遗产,但逾期后至今无人到本院进行认领。

本院认为,无人继承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因赵某的遗产无人认领,故其遗产应归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即申请人赵村村委会所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赵某的遗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孟州路营业所存单二份(三号存单的存款额为22000元,四号存单的存款额为100000元)和孟州市孟州路邮政所存折二份(一号存折的存款额为20000元,二号存折的存款额为21375.77元)中所涉及的存款及利息,华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单一份(一号保单,被保险人为赵某,保险金额为21000元)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一份(二号保单,投保人赵某,保险金额为20000元)所涉及的保险金]归申请人孟州市谷旦镇赵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孟州市谷旦镇赵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来保

审判员  韩冬霞

审判员  王娟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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