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马民劳初字第00021号
原告焦作煤业(集团)小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谢志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泰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伟伟,男,汉族,1989年4月30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亚飞,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焦作煤业(集团)小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张伟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煤业(集团)小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煤业(集团)小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焦作煤业(集团)小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崔广华
人员陪审员王六枝
人员陪审员赵小青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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