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马刑初字第0001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因犯诈骗罪,2008年8月22日被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0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2011年8月30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内黄县公安局抓获,同日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0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30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阳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叶、刘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化名李军,冒充河南省焦南监狱的领导,以该监狱服刑人员穆某某有病住院,可以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为由,在解放军91中心医院门诊楼内骗取穆某某儿子穆某甲住院费等共计2780元及2条烟。现赃款未追回。
2、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自称姓李,冒充河南省焦南监狱工作人员,以该监狱服刑人员千某甲有病住院,可以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为由,在焦作市人民医院门诊楼大厅等地点骗取千某甲父亲千某某住院费等共计2900元及2条烟。现赃款未追回。
3、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自称姓李,冒充法院执行官,以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人员荆某某住院需缴纳住院费为由,在五官医院门诊楼骗取荆某某母亲毛某某2600元。现赃款未追回。
4、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自称姓王,冒充焦南监狱医生,以服刑人员王某某生病可以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为由,骗取2条烟和4瓶营养快线,后怕被识破逃走。
5、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化名李利军,以焦南监狱服刑人员曹某某生病可以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为由,催曹家拿钱,曹家报警,刘被抓获。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828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化名李军,冒充河南省焦南监狱的领导,以该监狱服刑人员穆某某有病住院,可以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为由,在解放军91中心医院门诊楼内骗取穆某某儿子穆某甲住院费等共计2780元及2条烟。现赃款、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害人穆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21日上午11点左右,一个自称李军的男子,来到家里,自称是穆某甲父亲监狱的领导,说穆某甲父亲有病,在91医院住院,可以办理保外就医,需要交住院费等费用,穆某甲给了那人住院费1080元,司机2条烟,吃饭100元,另外还拿了1600元。
2、辨认笔录,证明:穆某甲辨认出刘某某就是诈骗自己的人。
3、证人穆某乙证言,证明内容与穆某甲陈述一致。
4、辨认笔录,证明:穆某乙辨认出刘某某就是诈骗自己家的人。
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自己出狱后没有经济来源,就想骗在一块服刑人员的家属,弄些钱花花,其承认上述犯罪事实。
二、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自称姓李,冒充河南省焦南监狱工作人员,以该监狱服刑人员千某甲有病住院,可以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为由,在焦作市人民医院门诊楼大厅等地点骗取千某甲父亲千某某住院费等共计2900元及1条烟。现赃款、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害人千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底的一天,一个男人冒充焦南监狱干部,说能给千某某的儿子办理释放手续,千某某第二天即10月1日联系上这个男人,千某某家人同那个男人来到焦作市人民医院,那个男人说让交住院费等理由骗走千某某2900元的现金和一条玉溪烟的情况。
2、辨认笔录,证明:千某某辨认出刘某某就是诈骗自己的人。
3、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内容与千某某陈述一致。
4、辨认笔录,证明:贺某某辨认出刘某某就是诈骗自己家的人。
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赵某某和千某某夫妻一起去见的刘某某,千某某被骗走3000多元钱的情况。
6、辨认笔录,证明:赵某某辨认出刘某某就是诈骗千某某家的人。
7、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自己出狱后没有经济来源,就想骗在一块服刑人员的家属,弄些钱花花,其承认上述犯罪事实。
三、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自称姓李,冒充法院执行官,以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人员荆某某住院需缴纳住院费为由,在五官医院门诊楼骗取荆某某母亲毛某某2600元。现赃款、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7日早上的时候,一个自称姓李的男人,是焦南监狱刑罚执行科的,说毛某某的儿子在监狱里面掉下床了,眼睛疼需要住院为由,骗走毛某某2600元钱和户口本和两张身份证的情况。
2、辩认笔录,证明:毛某某辨认出刘某某就是诈骗自己的人。
3、证人荆某甲的证言,证明内容与毛某某陈述一致。
4、辨认笔录,证明:荆某甲辨认出刘某某就是诈骗自己家的人。
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自己出狱后没有经济来源,就想骗在一块服刑人员的家属,弄些钱花花,其承认上述犯罪事实。
四、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自称姓王,冒充焦南监狱医生,以服刑人员王某某生病可以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为由,骗取2条烟和4瓶营养快线,后怕被识破逃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9月2日晚上,一个自称姓王的,说他是焦南监狱的医生,说王某乙的父亲生病了,要求带3万元钱办理保外就医手续,让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找他,见面后给了他两条烟和四瓶营养快线,还把身份证和户口本也给了那个人,后来那个联系不上就报警的情况。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自己出狱后没有经济来源,就想骗在一块服刑人员的家属,弄些钱花花,其承认上述犯罪事实。
五、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化名李利军,以焦南监狱服刑人员曹某某生病可以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为由,催曹家拿钱,曹家报警,刘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5日的时候,一个人自称叫李利军来到曹家,说曹家的孩子有病可以放出来,曹家给了40元的车费和4瓶红茶,10月16日的时候,李利军说材料整理好,需要花几千元钱,10月17日的时候,李利军又来到家里,曹家问李利军要证件,然后就报警的情况。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自己出狱后没有经济来源想到骗监狱犯人家属的钱,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8280元人民币。
综合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年龄。
2、抓获证明,内黄县看守所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被抓获到案。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0月18日在内黄县看守所羁押。
3、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经过。
4、(2008)辉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书、(2011)武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刘某某的前科情况、服刑的情况。
5、档案材料,证明:穆某丙、千某甲、荆某某均是刑服人员的情况。
6、焦作市公安局阳城分局证明,证明:经过公安机关查找没有找到身份证和户口本的情况。
7、视听资料,证明:刘某某到达作案现场的情况。
8、证人祝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有辆现代车有时用于租车。一个50岁左右的男人要了自己的手机号,说他是法院的人。租过自己三次车,一次是在国庆节期间,到新乡县的一个农村,一次是在9月份的时候,那个租自己的车到焦作市91医院,一次是在10月17日的时候到内黄县以及那个男人没有给过自己香烟的情况。
9、辨认笔录,证明:祝某某辨认出刘某某就是租用自己现代车的人。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郑承涛
人民陪审员 吕爱霞
人民陪审员 卢娇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窦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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