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劳初字第00030号
原告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16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武军,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崔新富,副院长。
被告韩瑞明,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诉被告韩瑞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承担。
审判员 崔广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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