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少民二字第00023号
原告薛某某,女,30岁,汉族,现住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33岁,汉族,现住焦作市。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3月3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王惠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