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276号
原告赵小孬,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乡陆村一号。
被告刘长有,男,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五百间。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孬诉被告刘长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小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焦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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