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珍、李长江、李海涛、王娟娟、李小波、李某甲、李某乙与焦作市涧华实业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47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22号

原告王美珍,女,58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李长江,男,59岁,汉族,住址焦作市山阳区,系原告王美珍之夫。

原告李海涛,男,35岁,汉族,住址焦作市山阳区,系原告王美珍之长子。

原告王娟娟,女,36岁,汉族,住址焦作市山阳区,系原告李海涛之妻。

原告李小波,男,32岁,汉族,住址焦作市山阳区,系原告王美珍之次子。

原告李某甲,男,9岁,汉族,住址焦作市山阳区,系原告李海涛之子。

法定代理人李海涛,个人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李某乙,女,9岁,汉族,住址焦作市山阳区,系原告李小波之女。

法定代理人李小波,个人基本情况同上。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秀攀、康志亮,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涧华实业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负责人赵兵,系该公司支部书记。

原告王美珍、李长江、李海涛、王娟娟、李小波、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焦作市涧华实业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受理决定,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向七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美珍、李长江及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秀攀,被告负责人赵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原告诉称,2013年,原预制厂地块开发,对被告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款115万元。随后,被告出台了关于本次资助款的分配方案,将集体所有人员分为四类进行补偿,但是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原告王美珍于1957年出生至今一直居住在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北翁涧(即被告),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并分得了土地。期间原告王美珍和原告李长江结婚,婚后生育儿子,为原告李海涛和李小波,后儿子又生育了孙子孙女。原告一家的户口都在被告处。原告至今已在被告处居住了几十年,并在其间和其他集体成员一样参加劳动、耕种土地等,作为一个集体成员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王娟娟因为结婚将户口迁至被告处。现被告却不认可原告的集体成员资格,并不向原告发放原告应得的补偿款。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王美珍、李长江、李海涛、王娟娟、李小波、李某甲、李某乙土地补偿款每人1280元(其中已支付原告王美珍960元),并赔偿原告误工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焦作市涧华实业公司辩称,原告所说补偿款115万是焦作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考虑到被告公司比较困难,给被告提供的资助款,而不是补偿款。分配款前期由被告公司委派成员和议事会的代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拿出了初步的分配方案,然后召开党员会和村民议事会进行通报,征求意见,后期连续两次在公司内进行张榜公布,征求大家意见。期间原告向公司反映过该情况,并且向办事处主要领导反应过此事,要求按诉讼请求享受支付款项。针对原告反映的问题,被告公司非常慎重,多次磋商研究,最终未通过,理由是被告公司的分配方案里有女婿、外甥、外甥女不享受分配待遇的规定,被告公司类似情况比较多,所以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处理。原告王美珍享受分配方案中的四类标准待遇,其他原告属于分配方案中的第七类情况,不享受分配待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被告按照其制定的《原石棉瓦厂占地资助款分配标准方案》向其集体组织成员发放占地资助款属于集体组织内部自我管理的范畴,其内部集体组织成员收益分配的问题,应由其依照相关的规定实行自我管理和集体组织成员自治的精神予调整解决。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原告王美珍、李长江、李海涛、王娟娟、李小波、李某甲、李某乙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美珍、李长江、李海涛、王娟娟、李小波、李某甲、李某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亚华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