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865号
原告焦作多福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艳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巍巍,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金城乡。
委托代理人孙勋涛,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焦作市振德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梁德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保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隆,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焦作多福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振德窑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多福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多福多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作多福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焦作多福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杜春晖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