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10号
原告张保富,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张家旺,男,1970年8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富诉被告张家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富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保富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由原告张保富负担。
审判员 候玲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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