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7:46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少初字第00014号
原告宋某某,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黎明,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候玲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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