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264号
原告杜素琴,女,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中路五号院1号楼99号楼一单元202室。
被告李景春,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城南路食品院9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素琴诉被告李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素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焦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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