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216号
原告谢东梅,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公路局1号楼2单元101号。
被告衡静斌,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公路局1号楼2单元1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东梅诉被告衡静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东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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