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16号
原告原治才,男,汉族,1946年1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继华,本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玉叶,女,汉族,1953年6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洪刚,本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毋明利,男,35岁。
被告王二,男,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治才、张玉叶诉被告毋明利、王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治才、张玉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候玲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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