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霞与赵玉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46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279号
原告陈霞,女,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学生路7号院1号楼1单元502号。
委托代理人刘湘阳,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玉林,男,汉族,1957年3月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北路建安处8号楼1单元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霞诉被告赵玉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焦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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