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97号
原告李绍刚,男,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丰。
委托代理人王猎守,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巍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赵巍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刚与被告焦作市巍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刚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绍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绍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4元,由原告李绍刚承担。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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