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文英诉左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7:46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55号
原告芦文英,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
被告左明秋,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文英诉被告左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文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芦文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文英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为215元,由原告芦文英负担。
审判员  候玲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杜光波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