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55号
原告芦文英,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
被告左明秋,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文英诉被告左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文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芦文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文英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为215元,由原告芦文英负担。
审判员 候玲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杜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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