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267号
原告王丽,女,汉族,1983年4月2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和平东街2号楼2单元12号。
被告王玉生,男,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民主中路华苑新城18号2单元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王玉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焦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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