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与张军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45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261号
原告李磊,女,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现住新乡市获嘉县大新庄乡新丰村。
委托代理人郑志军,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军星,曾用名张军,男,汉族,1976年9月1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平光3号楼3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诉被告张军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焦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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