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少民初字第00015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9月7日出生。
被告白某某,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为48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候玲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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