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281号
原告焦作市阳光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阳光大厦C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海旺、侯志欣,均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金梅,女,汉族,1954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太行中路二号院东区6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阳光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金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阳光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焦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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