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992号
原告张沉香,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姜永新,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冯述生,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告李明秀,女,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被告杨童升,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沉香诉被告冯述生、李明秀、杨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沉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500元,减半收取为8250元,由原告张沉香承担。
审判长 郭 岩
审判员 张 莉
审判员 杜春晖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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