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卢新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21 07:45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177号
原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乔卫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亚平,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卢新年,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新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成 蕾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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