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五十与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44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112号
原告郑五十,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代理人刘宏元、张凤敏,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邓德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剑峰,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五十诉被告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郑五十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因原告郑五十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五十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488元,减半收取为1744元,由原告郑五十承担。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杜春晖
人民陪审员  成 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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