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262号
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中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岗,系该公司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开元、马超,均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买彦峰,男,回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博爱县清化镇哈里街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彦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焦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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