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非一与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44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770号
原告吕非一,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胡军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
法定代表人尚丽慧,总经理。
被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马小焕,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吕非一诉被告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非一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非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非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非一承担。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杜春晖
人民陪审员  成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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