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15号
原告朱良伟,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炳义,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11层。
负责人邱利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泉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良伟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良伟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良伟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16元,由原告朱良伟承担。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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