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明亮与被告张宾、黄清臣、琚西京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44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589号
原告魏明亮,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梁文祥,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宾,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黄清臣,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琚西京,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原告魏明亮与被告张宾、黄清臣、琚西京合伙纠纷一案,原告魏明亮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明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为1050元,由原告魏明亮承担。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贾若男
人民陪审员  董正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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