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爱玲与张安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43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309号
原告付爱玲,女,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汽车配件厂西院四号楼1单元5楼西户。
委托代理人王华勤,焦作市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安平,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汽车配件厂西院四号楼1单元5楼西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爱玲诉被告张安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爱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焦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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