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婕诉被告郭志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43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7号
原告郝婕,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杜方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志平,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婕诉被告郭志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婕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宋秀梅
审判员  秦立群
审判员  李 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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