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解民二初字第762-1号
原告渠长岭,男,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郭守梅,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守俭,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学亮,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第三人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169号峰尚国际公寓。
法定代表人徐娅珂,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莲蓬,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民主路支行。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中路百货楼对面。
负责人苗归山,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钦付,该单位职工。
原告渠长岭与被告魏学亮、第三人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民主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渠长岭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渠长岭撤回对被告魏学亮、第三人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民主路支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渠长岭承担。
审 判 长 张倩
审 判 员 柳楠
人民陪审员 王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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