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159号
原告弓亚东,女,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炳豫、刘小志,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福安大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18号福安大丰商城四楼428号。
法定代表人方玉华。
被告焦作市鑫钱柜餐饮娱乐服务中心旗舰店。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大丰商城三楼。
负责人冯玉莲,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广智,系焦作市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焦作市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18号大丰商城裙房4007号。
法定代表人方玉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广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大丰商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18号大丰商城二街。
负责人范亚平,主任。
原告弓亚东与被告焦作市福安大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焦作市鑫钱柜餐饮娱乐服务中心旗舰店、第三人焦作市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丰商城业主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弓亚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弓亚东撤回对被告焦作市福安大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焦作市鑫钱柜餐饮娱乐服务中心旗舰店、第三人焦作市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丰商城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弓亚东承担。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张 倩
审判员 梁学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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