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22号
原告楚祥闰,男,200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理人楚治斌,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王海兰,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祥闰诉被告王海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楚祥闰的法定代理人楚治斌于2015年4月1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楚翔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楚翔闰承担。
审判员 宋秀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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