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0号
原告王卫民,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郑魁,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俊玲,女,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民诉被告巩俊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卫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卫民承担。
审判员 宋秀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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